江西省能源协会章程(二)
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更换代表人,须向本协会书面报告。经理事会确认后,继任代表人方可履行该单位会员在本协会的职务。单位会员代表人不能履行代表人职责时,本协会有权要求会员单位更换代表人。
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发生合并、分立、终止等情形的,其单位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。
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,入会程序是:
(一)填写《会员申请表》及相关资料,单位会员虽提交营业执照等“三证合一”相关资料复印件,个人会员由单位推荐或自荐。
(二)理事会审议批准;
(三)发入会通知,并予以公告;
(四)缴纳会费。
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出席会员大会,参加本协会活动;
(四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(五)有向本协会反映合理诉求的权利;
(六)对本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;
(七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
(八)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权利。
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,执行本协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;
(三)积极参与本协会活动,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;
(五)按规定缴纳会费;
(六)接受本协会的监督、管理、检查、协调;
(七)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六条 本协会单位会员会费标准:
(一)副理事长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万元;
(二)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3000元;
(三)个人会员免交会费。
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退会后两年内不再吸收入会。
单位会员两年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,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,视情节轻重,经理事会审议,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警告
(二)通报批评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
(四)除名。
除名的会员今后不再吸收其入会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
第十九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。会员大会由单位会员代表人和个人会员组成。
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;
(二)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理事会选举办法,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;
(三)决定本协会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(三)审议和表决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,选举或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、监事;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五)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;
(六)审议监事工作报告;
(七)改变或撤销本协会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
(八)对本协会变更、解散和清算、终止等事项作出决议;
(九)制定本协会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办法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,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,向会员公告。